马玉涛律师,北京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要求程序,内容,形式都合法那么就有效,反之无效。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报告属于证据规则中鉴定意见的一种,因此评估报告的形成必须具备三要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入场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柯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牧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同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在委托评估公司的时候,一般都是要求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这个程序方面是由多方进行协商签订。如果只是单方面私自委托的评估公司做出了决定,那么整个过程不合法。
强制拆迁素来是房地产开发中不可回避的一道难题,由此而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层出不穷,也曾造就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起钉子队”,矛盾甚至激化成一桩桩血案。自本月开始,这一道难题在北京终于有了答案,北京市国土房管拆迁处推出了强制拆迁新规定,申请审批公告公证等八道程序一道不能少。
这八道程序分别是: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a.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b.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c.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d.强制拆迁的期限;e.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f.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g.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h.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评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被列入了宪法,“起钉子队”造成的悲剧应该不会上演了。另一方面,法规条文制定得清清楚楚,再想做一颗响当当的“钉子”也没什么底气了吧。